二.人的受造 4.2 上帝在造了其它一切受造物之後,就造男造女(創1:27),有理性和不滅的靈魂(創
2:7;傳12:7;路23:43;太10:28),按祂自己的形像賦予知識、公義和真聖潔,(創
1:26;西3:10;弗4:24),並把上帝的律法寫在他們心裡(羅2:14-15),使他們有能力
遵行上帝的律法(傳7:29);但是,上帝讓他們有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這意志又
是可變的,因此便有干犯律法的可能性(創3:6;傳7:29)。除這寫在他們心裡的律法以
外,他們還領受了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的禁令;他們遵守這命令時,就與上帝相
交,以此為樂(創2:17;3:8-11,23),又對萬物擁有治理的權柄( 創1:26,28;詩8:6
-8)。
l 人被造為男人與女人(創1:27)。亞當是用“地上的塵土”形成的(創2:7),夏娃是從亞當的肋骨造出
來的(創2:22)。 2 人被造有身體和靈魂。有些人爭論說聖經區分魂(英語:soul; 希伯來文: nephesh;希臘文:
psuche)與靈(英語:spirit;希伯來文: ruach;希臘文:pneuma),他們說這種三分法在《希伯來
書》4章12節與《帖撒羅尼迦前書》5章23節有明確的教導。這種論點並不成立。雖然聖經裡有分別提
到人的靈與魂的地方,但這兩個術語在聖經裡常常交替使用,比如在《馬太福音》6:25節和10章28
節,說人是由“身體”(body)和“靈魂”(soul)組成的。但在《傳道書》12章7節和《哥林多前書》5
章3節、5節,則說人是由“身子”(或“肉體”)與“靈魂”(spirit)組成的。另外,有時聖經上說死亡
是“靈魂”(soul)走了(創35:18;徒15:26),有時是“靈魂”(spirit)被接走(詩31:5;徒7:
59)。有時把死者不朽的本質成為“靈魂”(soul;啟20:4),有時又稱之為“靈魂”(spirit;來12:23。在
中文和合本譯文中,並沒有區分翻譯“靈”與“魂”,幾乎一概翻譯為“靈魂”)。此外,《希伯來書》4章
12節也沒有意味著“靈”與“魂”確有區分,就好像思想與意向也沒有實體上區別一樣;況且,假如說
《帖撒羅尼迦前書》5章23節教導三分法,那麼《路加福音》10章27節就教導了四分法。保羅所要強調
的是整個人,而不是部分性的人。因此,我們所得出的結論,就是改革宗的立場 – 人的二分說(分
成兩個部分),是正確的。靈與魂是同義的。 3 Imago Dei. 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 i. 廣義:這指人自然的形像,人的本質是屬靈的,他擁有理性,道德性(vide infra),與不朽性。這個
形 象雖被損傷,卻沒有因墜落而被抹去。因此,聖經原文並不以過去式來形容我們擁有上帝的形像
(比較林前15:49;雅3:9)。因這方面(上帝的形象)的緣故,人蒙上帝所賜,擁有並且繼續享有統
治比較低等的受造物的權力:“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
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創1:26;比較 創8:15-9:7;詩8:4-
9)也因為這個緣故,上帝制定了死刑來懲罰犯殺人罪的:“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
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9:6) ii. 狹義:這指上帝造人時所賦予的屬靈特質,也就是:真知識、真仁義和真聖潔。這形像因罪而喪
失,但被基督恢復了:“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
3:10);“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4:24)。然而,
只有當重生之人完全成聖後,他才會擁有完美的知識、仁義和聖潔。 4人的靈魂是不朽的 ,是永恆的。“耶和華上帝用地上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裡,他就成了有
靈的活人,名叫亞當”(創2:7);“塵土仍歸於地,靈仍歸於賜靈的上帝”(傳12:7, 比較路23:43)。
既然人不是獨立的存有者,他的存在一定要在上帝維持下才能是不朽的。 5 人不只是擁有理性,也擁有道德或良知,從而與動物區分。這是因為上帝的律法刻在他的心裡: “沒
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
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
非。”(羅2:14-15)上帝造人原是正直(傳7:29a),因此人也有能力來執行那刻在他的心裡的律法。
然而,他被造為具有自由選擇能力的人,他的意志有一定的自由,因此可以改變或受外來因素影響,
從而有干犯上帝的律法的可能性。墮落前,人是 posse peccare, posse non peccare (可能犯罪,也可
能不犯罪);墮落後,未重生的人是non posse non peccare (不可能不犯罪),重生的人是 posse
non peccare (可能不犯罪),而得榮耀的人是 non posse peccare (不可能犯罪)。(注意:原義課
題會在第六章裡討論,而自由意志會在第九章裡討論) 6 此外,上帝也給亞當與夏娃一個明確的命令,就是“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 這個命令雖然對
就其本身而言無關緊要,但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卻是上帝刻在人心中道德律的集中體現。我們的信條
並沒如亞歷山大.賀智所說的那樣—永生將是亞當和夏娃的獎賞: “上帝使他們在這個階段接受暫時性的道德考驗。如果他們通過考驗,他們的獎賞將是他們的道德性
得以鞏固,從而變得毫無繆誤,他們也將會被引進入那永遠不能被剝奪的幸福之中。但是,如果他們
不能通過考驗,他們將被依法判決,永遠被拒於上帝的寵愛和交通之外,也因此而面臨道德上的死亡
和永死。” 信條用詞很小心、很精確:“他們遵守這命令[不可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時,就與上帝相交,以此為
樂,又對萬物擁有治理的權柄 ” 《西敏小要理問答》12問也用詞小心,目的就在於避免是因工作或順
服而得到獎賞的概念:“上帝創造了人,就與他立生命之約,以完全的順服為條件;並用死的刑罰,
禁止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比較《西敏大要理問答》20問:“上帝對起初受造狀態中的人有以
下的護理:把他安置在樂園裡,吩咐他修理看守,賜給他吃地上各樣果子的自由;把萬物都置於他的治
理之下,並設立婚姻幫助他;為他提供與上帝的交通;設立安息日;以個人、完全、持續的順服為條
件,與他立生命之約,生命樹就是此約的信物;禁止他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違約的懲罰就是
死。”) 然而,《西敏信條》本身並沒有譴責賀智那個可以追述到宗教改革時的舊觀點。(參考佛蘭西斯.特瑞
金著 《辯駁神學要義》,1.578 [主題9,問題3,第17段] {Francis Turretine, Institute of Elenctic
Theology, 1.578 [Topic 9,Q. 3, para 17]})。我們可以說,如果亞當和夏娃當初持守命令的話,那他們
將本乎上帝的恩典,也因著順服在公義中得以堅固(就如善天使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