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明白了「律法的真義在於鑒察人的內心」之後,其次要認識「律法正面吩咐和反面禁令的範圍,涵義總是比字句所說的更廣」。然而,如何根據此原則來解釋律法,是有其限度的,我們應當更加小心謹慎,免得任意妄為強解。因為如此亂解,會使人輕視律法的權威,或使人因無法明白律法而失望。我們必須盡全力採取正確解釋律法的方法,來引領我們明白神的旨意。首先,當我們超過經文字句意義來解釋律法,必須知道底線何在,以免我們擅自為律法加添個人的私見,而無法按正意來解釋立法者的聖潔本意。
其實,所有誡命的涵義都超過其字面所說,所以若將律法的解釋侷限於字面,則難免成為笑柄。由此可見,忠實解釋律法的正意,會超越字面的意思。然而除非有總原則可依循,否則難以掌握超越的範圍程度。最好的原則乃是注意誡命的宗旨,也就是神頒布某一誡命的目的為何。例如,有些誡命是吩咐所當行的,有些是禁令,是不可行的。當我們查考神頒布該誡命的目的,就能明白每一誡命都有正反兩層面: 正面吩咐所當行的,也包含反面所禁止行的;反面的禁令是不可行的,也包含正面所當行的。
例如第五誡命(出20:12;申5:16),神的目的是要我們尊榮在上的長輩,就是他吩咐我們要尊榮的人。其實質意義是: 我們尊榮神賞賜高位的長輩,這是正確和討神喜悅的,並且神憎惡那些藐視長輩、侮慢長輩的人。又例如第一誡命,目的要我們唯獨敬拜神(出20:2-3;申6:4-5)。所以這誡命的意義就是真實的敬拜,即唯獨敬拜神、討神喜悅,並且神憎惡的是不敬虔。所以在每條誡命中,我們必需考慮其核心主旨是甚麼,然後查考神頒布此誡命的目的,直到我們明白在此誡命上顯示何為神所喜悅、何為他所憎惡的。最後,我們必須如此理解每一誡命所包含的兩層面: 所吩咐的和所禁止的。若神喜悅這事,那神必不喜悅與此相反之事;若他不喜悅那事,則與那相反的就是討他喜悅的;若他吩咐這個,則他必定禁止與這相反的;若他禁止那個,則他必定吩咐與那相反的。
親愛的天父,我們要感謝讚美祢,祢雖然沒有給我們字句的律法,卻有以「愛」為總原則的「律法」寫在我們心版上。十誡只告訴我們甚麼是「不可」作的,「愛」的律法卻告訴我們甚麼是「可」作且該作的。所有的律法的本意,不過是叫人不要加害於人。愛不但消極地不加害於人,倒要加益處於人。我們所作的一切事,若是合乎「愛」的原則,便可以做;不然,就不可做。我們雖不是憑守十誡得救,卻要有比十誡更嚴謹的道德要求。律法的字句無法涵蓋不同時代、地區的各種犯罪名目與方式,但生命、聖靈和愛神、愛人的原則,卻適合於所有時代的人。我們必須知道底線何在,以免我們擅自為律法加添個人的私見,而無法按祢的正意來解釋立法者的聖潔本意。如此禱告是奉耶基督的名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