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根據聖經來查考與解釋律法之後,就會更清楚認識律法的功用與目的,更能因律法得益。首先,我們必須對律法有整體的了解。律法不僅要求人的外在,要過正直的生活,也要求人的內在,要有屬靈的義。雖然沒人會否認這點,但卻很少人留意律法同時看重外在行為與內在心思。原因是世人只關心社會上約定俗成的法律習慣,不理會頒布律法的神,所以他們未認清律法的本源來自神,律法的本質是公義、聖潔、良善,是屬靈的(羅7:12,14),是由神的屬性決定的。
世上君王或政府頒布禁止淫亂、謀殺、偷竊的律法,我們知道,人若只有犯罪的意念企圖,是不會被法官定罪的。因為世間立法者的權限僅止於此,他們無法鑒察人心,除非人做出實際的罪行,否則就不算違反律法。然而神是無所不在、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他鑒察人心肺腑,看重內心的純潔,而非只是外表的行為。所以,神頒布律法禁止淫亂、謀殺、偷竊時,他禁止的包括淫念、憤怒、恨惡、貪戀、詭詐等。既然神是屬靈的立法者,所以他最看重的是靈魂心態而非身體行為。罪人心中的憤怒和恨惡就是屬靈上的謀殺,貪戀就是偷竊,淫念就是淫亂(太5:21-32)。
親愛的天父,我們要感謝讚美祢,律法在於教導同時顯示了神完全的義和我們的缺欠,正是這些缺欠驅使我們尋找基督的救贖。在社會層面上,舊約律法的道德標準透過懲罰的威嚇來遏制罪惡,因此它多少維持了社會秩序和保障弱者免受不公義的對待。另在規範或道德方面。律法的道德標準為信徒提供了指引,讓我們在神所賜的恩典中,心懷謙卑感恩,正如十誡序言所表明,只要我們對神無條件賜下的救贖恩典存感恩的心,就會自然服從神的命令。律法是從神而來,我們應該完全順服,“基督的律法”即是由基督闡明和運用的律法。這樣禱告是奉耶穌基督的名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