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經院哲學家稱某些罪是「可赦之罪」,用來指隱藏的不虔不義(違背十誡的前四誡),或直接觸犯第十誡「不可貪戀」。他們對這類「可赦之罪」的定義是:邪惡的慾望,不是蓄意的認同,沒有長久留在心中。他們認為「惡慾」是小罪,與「致死的罪」不同。但我們說: 惡慾是不可能偷偷進入心中,除非是因為人心缺乏律法所要求的良善正直。
律法禁戒我們「不可有別神。」當人心被「不信」的奸詐詭計所誘惑墮落時,就開始四處尋找假神;當人心突然受惡慾的侵襲,要其轉向別處尋求祝福時,這些稍縱即逝的惡慾衝動是從何而來? 豈不是來自心靈的空虛之處,給予這些試探有可乘之機?長話短說,誡命吩咐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的愛神」,除非我們集中全副精神力量來專心愛神,否則我們已經離棄了律法所要求的順服。因為仇敵在我們的良心裡興風作浪,攻擊神的國度並且阻礙神的旨意,這就顯明我們的心已經搖動偏離,開始背叛神的主權治理。
在第十誡命「不可貪戀」的闡釋中,已經證明了以上所述。若有惡慾侵襲刺入我們的心,我們就已犯了貪戀之罪,結果就是違反律法的罪人。因為主不僅禁止我們起意圖謀有損於他人的事,甚至也禁止我們容許貪戀在心中點燃焚燒。凡是違犯誡命的不論大小,都必招致神的咒詛刑罰。所以,即使是稍存貪戀之心,也難逃死亡的刑罰。
我們不可以詭詐的天平,隨己意選擇某些罪來衡量(忽略其他的罪),也不自作主張來判斷「這罪是重的,那罪是輕的」。我們要按照神公義的天平,就是以「聖經」作為判斷的標準,根據聖經判斷罪的輕重。其實不是我們判斷,乃是承認主已經判定的」。對於此所謂「可赦之罪(小罪)與致死的罪(大罪)」的區分,聖經怎樣說呢? 使徒保羅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大罪與小罪的結局都是死;這顯示他根本不承認有此區分。此區分是可憎惡的,因為輕忽了任何罪都是嚴重的。我們的本性是傾向掩飾自己的罪,所我們決不可以此虛偽區分,來麻醉我們遲鈍的良心。
親愛的天父,天主教經院哲學家稱某些罪是「可赦之罪」的定義是:邪惡的慾望,不是蓄意的認同,沒有長久留在心中,但這是不正確的。惡慾是不可能偷偷進入心中,除非是因為人心缺乏律法所要求的良善正直。律法禁戒我們「不可有別神。」,當人心被「不信」的奸詐詭計所誘惑墮落時,就開始四處尋找假神;誡命吩咐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的愛神」,除非我們集中全副精神力量來專心愛神,否則我們已經離棄了律法所要求的順服。因為仇敵在我們的良心裡興風作浪,攻擊神的國度並且阻礙神的旨意,這就顯明我們的心已經搖動偏離,開始背叛神的主權治理。在第十誡命「不可貪戀」,若有惡慾侵襲刺入我們的心,我們就已犯了貪戀之罪,結果就是違反律法的罪人。凡是違犯誡命的不論大小,都必招致神的咒詛刑罰。使徒保羅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大罪與小罪的結局都是死;這顯示他根本不承認有此區分。此區分是可憎惡的,因為輕忽了任何罪都是嚴重的。我們的本性是傾向掩飾自己的罪,所我們決不可以此虛偽區分,來麻醉我們遲鈍的良心。謝謝主聆聽我的禱告,奉祢的聖名祈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