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報仇; 當愛你的仇敵」這些誡命,從前頒佈給所有的猶太人,後來普遍傳給所有的基督徒。中世紀經院哲學家卻將這些誡命改變為「勸告」,要我們自由決定聽從或不聽從。這是何等的愚昧,甚至邪惡! 而且,他們還將這些所謂「勸告」作為特別要求,強加在修道士身上作為功德;因為修道士志願遵守這些「勸告」為「誡命」,就比普通的基督徒更有義行善工。經院哲學家將這些誡命當作「勸告」,其原因是他們認為對於在恩典之下的基督徒而言,這些誡命過於困難沉重。
他們竟敢如此廢除「我們當愛人如己」的誡命,這是神永恆的律法!律法書中是否有任何地方說到這樣的分別待遇? 正好相反,律法豈不是嚴格的吩咐我們要愛仇敵嗎? 「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飯吃」(箴25:21); 「若遇見你仇敵的牛或驢迷失了路,總要牽回來交給他;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出23:4–5)? 這些誡命是怎樣吩咐我們?我們當為仇敵的緣故善待他的牲口,我們豈不更應當善待那人嗎? 主的話語「伸冤在我,我必報應」(來10:30; 申32:35),難道不是永恆不變的麼?聖經在別處更清楚的表白:「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卻要愛人如己」(利19:18)。 這些經院哲學家,若不敢將這些誡命從律法中廢除,就必須承認神是賜下律法的主,親自頒佈這些誡命;所以,他們也不可錯誤表達神只是提出「勸告」。
親愛的天父,神是賜下律法的主,親自頒佈這些誡命;我們也不可錯誤表達神只是提出「勸告」。我們應將神在舊約中的命令的原則,應用在今日基督徒的生活中。 精神不變-律法背後有神永恆不變的心意,它背後的屬靈原則是不變的,對舊約時代的人適用,對今天的時代也適用。對以色列民生效,對外邦人也一樣,因為神對世人拯救的心意不隨時間、地點而改變。 道德繼續:律法中有一些命令是關乎神的屬性,或道德的教訓,我們可以完全按照條文去遵行,這些條例是不隨時空改變的,我們應該完完全全地去遵守這些條例。 禮儀終止:有一些條例是禮儀、潔淨的條例,是幫助當時以色列人親近神,例如獻祭、建會幕、守節期、飲食、潔淨的規定。這些都是後事的影子,指向基督。當基督來了,我們就沒必要再守住這些影子了。針對特定時效或文化的則變通:有一些條例是針對當時特定的情況的,在今日的社會我們不見得能遇上相同的情境。不能很死板的按條文遵行,而是應用這些命令背後的精神。例如收割農作物,留一些給窮人的規定。當時的農業社會與我的今天工商業社會不一樣了,我們不可能照做。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發揮憐憫的心,捐贈財物給窮人,照顧他們生活上基本的需要。謝謝耶穌垂聽我的禱告,奉祢的聖名祈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