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和使徒在總括律法時,有時只提十誡的第二部分(第五到第十誡命),省略了第一部份(第一到第四誡命)。所以,許多人誤解而想要將之推廣也包括第一部分。例如在馬太福音中,基督將「公義、憐憫、信實」稱為「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太23:23)。在這裡所說的「信實」是指對人忠貞誠實,這是指十誡的第二部分。然而有人將此解釋為對神的敬虔,而把它擴充到全部律法。
顯然這是愚昧的作法。因為基督在此所指的「公義、憐憫、信實」是義行,是人所當行的,藉以顯明自己是義人。若我們注意此點,我們就明白馬太19章中少年的官,他來問主基督當遵行哪些誡命才得以獲得永生,為何基督只以下列的話來回答:「不可殺人; 不可姦淫; 不可偷盜; 不可做假見證; 當孝敬父母; 又當愛人如己」(太19:16–19)。這些用詞主要是從出埃及記20:12-16而來,就是十誡的第二部分。因為十誡的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順服,主要是在內心的動機,或敬拜儀式。人心的動機是隱藏的,並且假冒偽善的人不斷的忙於奉行儀式。惟有藉著愛人如己的行為,才能見證出真實的義。
在「先知書」中也常常論到同樣的教導,對先知書有一般瞭解的人也都熟悉此點。因為眾先知勸人悔改時,幾乎每次都省略十誡的第一部份,勸人們要信實、公義、憐憫、公平。他們這樣做,並非忽略人當敬畏神,乃是要求人們當以這些義行來顯明真實證據,表明對神的敬畏。的確,眾所周知: 當眾先知吩咐人遵守律法時,他們通常強調十誡的第二部份,因為遵行十誡的後半部份,才能具體的顯明人對義和正直的熱誠。這是先知書清楚易明的,人人都可查證,我們在此以賽1:16-18作為例證,無須羅列其他經文。
親愛的天父,十誡的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順服,主要是在內心的動機,或敬拜儀式。人心的動機是隱藏的,並且假冒偽善的人不斷的忙於奉行儀式。惟有藉著愛人如己的行為,才能見證出真實的義。但遵行十誡的後半部份,才能具體的顯明人對義和正直的熱誠。我雖滿是罪污,神仍然愛我、等候我,並渴望我愛祂、侍奉祂。這是何等恩惠滿盈的神!感謝神,我們得以按我們的本相來到神面前,儘管如此,我們不能停步不前。當我們來到神那裡時,更新變化的工作便正式開始——「你們的罪雖像朱紅,必變成雪白;雖紅如丹顏,必白如羊毛。」怎麼可能呢?唯一的可能就是:靠著主耶穌基督寶血的遮蓋,靠著2000年前祢在加略山成就的大工。謝謝主聆聽我的禱告,奉祢的聖名祈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