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第十誡命的目的是: 神定意我們全心渴慕真愛,被愛所掌管,所以我們應當將心中一切違反愛的慾望驅逐出境。總的來說,不可容讓任何害人的貪戀念頭,侵入我們的心,想要使鄰舍遭受損失。與此誡命相應的正面命令是:我們一切的思想、謀算、決心、嘗試,都當關連我們鄰舍的幸福與利益。
看來似乎我們面臨一令人困惑的難題。我們先前說過,「姦淫」和「偷盜」包括了犯姦淫的意圖,和傷害欺騙的動機。若是如此,則後來又另外禁止我們貪戀他人的財物,看似多餘重複。然而只要注意「意圖」和「貪戀」的區分,此難題就迎刃而解。因為「意圖」如我們在前面的誡命中所說的,是在私慾掌控人心之後,意志的認可決定。然而「貪戀」的存在,不需要意志的認可或決定;當我們的心受到虛空邪惡的事物刺激或勾引時,「貪婪」就來了。
主早已吩咐我們,當以「愛」治理掌管我們的意志、計畫、行動。他在此吩咐我們:當以同樣目的約束我們的心思意念,使得我們的心思意念不會變得腐敗或扭曲,以致背道而馳。正如主已禁止我們的心傾向邪惡,陷入憤怒、恨惡、姦淫、搶劫、說謊,他在此也禁止我們,連這些罪的念頭也不可有,必須除去一切的貪戀(路12:15)。
親愛的天父,第十誡命的目的是: 神定意我們全心渴慕真愛,被愛所掌管,所以我們應當將心中一切違反愛的慾望驅逐出境。第十誡「不可貪戀……」是觸及人道德行為的癥結。這條誡不只注重外面的行為,也說出內裏的動機,可見真正的道德行為,必須先自內心發動。「貪戀」在申命記加上另一用詞「貪圖」,有貪愛、垂涎、羨慕的意思。本誡命的涵意並不禁止人的需求,只是要以正當的方法取得。「貪」就是想要將不屬於自己的人或物奪取過來,這是一種自私的慾念,是犯罪的先兆。偷盜是由貪心而來,防止偷盜應先棄除心中的「貪慾」,心中不貪,就沒有偷盜的行為。貪心是神所憎惡的,保羅說:「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貪戀」是否定神的公允、慈愛與誠實,不滿意神的安排的一種心態。所以貪心是罪,就與拜偶像的一樣。貪的慾念付諸行動,不但造成別人的損失,且使自己陷入罪惡之中。保羅說:「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因為我們沒有帶甚麼到世上來,也不能帶甚麼去;只要有衣有食,就當知足。」。只要學習知足,就不會貪了;心中不貪,偷盜的事情就不會發生。謝謝主聆聽我的禱告,奉祢的聖名祈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