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誡命的目的是: 既然神憎惡不公不義,所以我們應當將人所當得的歸給他(羅13:7)。總的來說,神禁止我們貪圖別人所擁有的財物,因此也吩咐我們忠實地努力幫助各人保守自己的財物。
我們必須認知:人人所擁有的一切,並非出於機運而獲得,乃是出於萬有主宰、至高真神的賞賜分配。因這緣故,每當我們以邪惡手段奪取別人的財物時,就是行詭詐,不理會神是分配賜予的主。偷盜有許多種方式。其中之一便是強取豪奪,無法無天的以暴力搶奪。另一種則是以邪惡欺騙,詐取別人財物。也有是用陰謀詭計,以看似合法方式,侵占別人的財物。還有以甜言蜜語、偽裝送禮來騙取他人的財物。
我們無須一一詳述偷盜的各種技倆。我們當記住:凡是我們用不正當方法從鄰舍所獲得的財物,因為不是出自真誠關懷,而是出自欺騙或傷害對方之心,所以都被視為偷盜。即使你是採取法庭行動得到對方財物,然而神仍判決你是偷盜。因為神鑒察奸詐之人的詭計,就是他們設計欺騙單純的人,直到將他誘入陷阱。神也知道苛刻和不人道的法律,就是有權位者用來壓迫搾乾軟弱的人。神更知道那些引誘人之陰謀,就是詭詐的人用以勾引未防備之人的誘餌。
所有這些事情都在一般人的察覺判斷之外。這些不公不義,不僅發生在錢財、商品、土地上,也發生在各人的權益上。若我們拒絕履行向鄰舍當盡的責任,讓他們受虧損,則我們在偷盜他們的財產。
若懶惰的管家私吞主人的財物,沒有細心照料家務;;若他不義的浪費或揮霍交託他管理的財產;若僕人譏笑主人;若他洩漏主人的秘密;或在任何方面因不忠而危害主人的性命或財物;另一方面,若主人野蠻地侵擾他的家人與僕人──這一切行為在神的眼中,都視為偷盜。因為他不按自己的職分來對別人盡應盡之責,等於是虧缺和占據他人所有。
親愛的天父,生命與財產是基本的人權,應予保障與維護,這是道德的觀念,也是法律的要則。祢重視人的生命,也保障人的財產。第六和第七兩條誡命著重生命的神聖與人格的尊重,第八和第十兩條誡命則是對人財產的保障。「偷盜」就是乘別人不覺或軟弱時攫奪財物,非分的取得,偷偷摸摸,不光明正大,是不勞而獲,奪取別人的勞力所得。偷盜是對祢不虔的態度,不肯承受管家的職分,對神所託付的錢財不滿足,也就是不以感恩的心接受祢的賜予。偷盜不但損害對方的權益,也使社會的安全受了危害,這是對人不義的罪行。因此,摩西的律法規定,偷盜的要受重罰(賠償)。謝謝主聆聽我的禱告,奉祢的聖名祈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