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達的人不應懷疑,基督在馬太5:34-37所斥責的,只是律法所禁止的誓言。基督在世時活出他所教導的完美典範,在必要時也起誓。我們確信主的門徒在凡事上都順服主,在這事上也效法他的榜樣。假如一切的起誓都被禁止,誰敢說保羅也起誓呢? 事實上,當必要的時候,他毫無猶豫地起誓,甚至有時還加上咒詛(羅1:9;林後1:23)。
還有一問題需要討論:個人性的起誓是否在馬太5:34-37禁止之列? 有些人認為只有公開性宣誓(任職立約)不在禁止之列,就像奉行政長官之命的宣誓,也如君王簽訂條約時所慣用的宣誓,或人民效忠國王的起誓,士兵入伍服役時的起誓等。他們說:保羅宣告證明福音的尊嚴時,所起的誓也屬於這一類。因為使徒們的使命不是私下的,而是神公開委任的使者。我們不否認這一類的宣誓是最穩妥的,因為他們有聖經穩固的證據支持。遇到疑案時,官長要使證人起誓,另一方面,證人必按所起的誓作證,使徒說人之間的紛爭可以藉此方法解決(來6:16)。這條誡命使雙方所作的,得到聖經充分的認可。
親愛的天父,個人性的起誓,在必要時是認可的,就像奉行政長官之命的宣誓,君王簽訂條約時所慣用的宣誓,人民效忠國王的起誓,士兵入伍服役時的起誓等。保羅宣告證明福音的尊嚴時,所起的誓也屬於這一類。因為使徒們的使命不是私下的,而是神公開委任的使者,他們有聖經穩固的證據支持。遇到疑案時,官長要使證人起誓,另一方面,證人必按所起的誓作證,使徒說人之間的紛爭可以藉此方法解決。這條誡命使雙方所作的,得到聖經充分的認可。如此禱告是奉耶穌基督的名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