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就像一面鏡子。正如我們照鏡子看見自己臉上的污點,同樣地,從律法的明鏡中,我們也看見自己的軟弱無能,看見我們因軟弱而犯的罪惡,最後看見從軟弱和罪惡而招致的咒詛。因此,當人犯罪墮落後,失去行義的能力,他就陷溺眾罪之中。犯罪之後,咒詛隨之而來。因這緣故,律法所判定我們犯的罪越重,則我們所受的審判刑罰就越重。
使徒保羅所說的就是此點:「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在此他所指的,只是律法的第一功用,就是罪人在重生前所經歷到的。相關經文例如:「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所以律法被稱為「屬死的職事」(林後3:7),是「惹動(神)忿怒的」(羅4:15),是叫人死的。無疑,良心越清楚察覺自己有罪,罪便越發增多;然後,罪人既然因知罪而繼續犯罪,就又加上頑梗悖逆的罪,抵擋賜律法的神。因此,律法只有啟動神的忿怒來刑罰罪人的墮落,因為律法只能指控、定罪、毀滅。若無施恩的聖靈,律法的存在只能定罪和叫人死。
然而,我們這樣說,並非羞辱律法,也絕不是貶損律法的完美優越。假如因為我們的意志有能力完全順服律法、定意遵守律法,則只要認識律法而去行,就足以獲得永生。但是,因為我們的本性是屬血氣和敗壞的,頑梗的敵對神屬靈的律法(羅7:14),也拒絕受律法管教而改正,所以神頒布律法原是叫人過得救的生活(如果有人聽從),至終成為叫人的罪顯多,帶來死亡的結果。既然律法證明我們所有人都是犯罪的人,律法越清楚彰顯神的義,反而就更清楚揭露我們的罪。律法越確切證明永生和救恩的獎賞是依靠義,就越證明罪人的滅亡是確定的。
這些原則不但沒有藐視律法,反而是有價值的,因為更加清楚地證明神的恩典慈愛。由此清楚可見,我們因邪惡和敗壞,無法享受律法所清楚展示的蒙福生活。因此,神的恩典拯救我們就更顯甘甜,因為那是律法之外、不靠律法支持的。神的憐憫將那恩典賜給我們,就更顯為可愛。從此我們認識到: 神永不厭倦施恩,不斷地賜福給我們,賜下新的恩典恩上加恩。
親愛的天父,我們要感謝讚美祢的大智慧,律法的第一個功用是當作一面鏡子,向我們反映出神完美的公義聖潔,和我們自己的罪和虧缺。羅馬書3:19-20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並且律法是我們蒙訓的師傅,使我們知罪,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律法的總結 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所以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太5:17) 。律法藉著叫我們看出自己是落在神對罪的咒詛和刑罰之下,需要神的赦免,來帶領我們悔改,信服基督。
律法的第二個功用是抑制邪惡。雖然律法不能改變人心,但是它能以審判為威懾,抑制不法到某種程度。尤其是在社會民法支持之下,在罪證確鑿之後,可藉法律機制執行懲罰。就如羅馬書13:3-4指出,社會的制度有神的權柄,社會制度所定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懾和刑罰罪惡的作用。法制不能很好實施是因為人心敗壞,特別是有權勢的執法之人的敗壞的結果。當然這種功用是非常有限的,因為社會的法律很大程度不能完全反映神的律法。而人的罪性使制定和執行法制都是虧缺的。
律法的第三個功用是引導因信耶穌基督重生得救的人進入神為他們所計畫的善工中(弗2:10)。律法告訴神的兒女什麼是討天父喜悅的生活原則。所以,律法也可稱為神家的家規。耶穌基督說到大誡命中要愛神、大使命中要遵守主耶穌的話,就是指律法的第三種功用,所以律法的刑罰功用並不減低其價值。我這樣禱告是奉耶穌基督的名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