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如此,這受約束而勉強的外在義行,對於社會治安來說是必須的,神如此安排掌管萬事,以免社會陷入混亂。如果任憑人偏行己路,則社會大亂,如同洪水之前的光景(創6:5)。就連神的兒女,在未蒙召得救及領受聖靈、過成聖生活之前(羅1:4),也是愚昧地放縱肉體的私慾。所以,在他們尚未重生之前,經歷這樣的管教,也是有益的。他們因懼怕神的刑罰而受約束,至少限制其外在的愚妄。雖然他們心思仍未被馴服,並無多大進展,然而他們多少受公義之軛的約束,遭到部分打擊而心靈破碎。一旦他們蒙召時,他們並非完全對律法陌生,也不是未受律法管訓過。所以,律法的第二功用對他們也是有益的。
使徒保羅特別論到律法的此功用:「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1:9-10)。他在此表明: 律法就如韁繩,勒住罪人狂暴和無止境的肉體情慾。
親愛的天父,我們要感謝讚美祢。律法的第二個功用是約束被遺棄的人和重生前的選民。律法保守社會脫離惡人的危害,藉著受刑罰的恐懼而約束那些無所謂正直公義的人,這些人受約束並不是因為真心懊悔,而是如被韁繩勒住,攔阻他們公開行惡,遏制了他們在律法之外必然放縱的罪行。律法也約束重生之前的選民。律法破滅那些自義的人的幻想,驅使他們承認自己的悲慘,好讓他們謙卑,尋求基督的恩典。另一種人需要韁繩勒住他們免得他們放縱私欲不再尋求神的恩典。如此禱告是奉耶穌基督的名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