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的第二功用是: 律法帶來刑罰,使人們藉對刑罰的恐懼而受約束不敢放肆,特別是對毫不在乎正直和公義的惡人。他們聽到律法的可怕制裁,受威嚇被迫停止犯罪。他們受約束限制,不是因內心被律法感動影響,乃是如被韁繩勒住,攔阻他們的外在惡行,遏阻他們內心的敗壞,不然他們必會無法無天的放縱罪行。
律法的第二功用,並非使他們在神面前變好或正直。世人因懼怕或羞恥的攔阻,就不敢將內心的意圖付諸實行,也不敢公開吐露自己的私慾狂流。然而,他們仍是不敬畏神,也不順服他。事實上,他們越約束自己,就越是慾火中燒;若不是對律法刑罰的畏懼,他們裏面火熱的情慾,隨時隨地都可能爆發。不但如此,他們甚至邪惡地厭惡律法,並咒詛頒布律法的神。他們想盡辦法要罷黜神,因為無論神吩咐他們行義或刑罰藐視他威嚴之人,他們都無法忍受。所有未重生之人都會感到(有的比較模糊,有的比較清楚): 他們並非被吸引自願遵守律法,乃是被強烈的畏懼所迫,違反己意不敢行惡過分。
律法的第二個功用是約束被遺棄的人和重生前的選民。律法保守社會脫離惡人的危害,藉著受刑罰的恐懼而約束那些無所謂正直公義的人,這些人受約束並不是因為真心懊悔,而是如被韁繩勒住,攔阻他們公開行惡,遏制了他們在律法之外必然放縱的罪行。律法也約束重生之前的選民。律法破滅那些自義的人的幻想,驅使他們承認自己的悲慘,好讓他們謙卑,尋求基督的恩典。另一種人需要韁繩勒住他們免得他們放縱私欲不再尋求神的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