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的第二功用是: 律法帶來刑罰,使人們藉對刑罰的恐懼而受約束不敢放肆,特別是對毫不在乎正直和公義的惡人。他們聽到律法的可怕制裁,受威嚇被迫停止犯罪。他們受約束限制,不是因內心被律法感動影響,乃是如被韁繩勒住,攔阻他們的外在惡行,遏阻他們內心的敗壞,不然他們必會無法無天的放縱罪行。
律法的第二功用,並非使他們在神面前變好或正直。世人因懼怕或羞恥的攔阻,就不敢將內心的意圖付諸實行,也不敢公開吐露自己的私慾狂流。然而,他們仍是不敬畏神,也不順服他。事實上,他們越約束自己,就越是慾火中燒;若不是對律法刑罰的畏懼,他們裏面火熱的情慾,隨時隨地都可能爆發。不但如此,他們甚至邪惡地厭惡律法,並咒詛頒布律法的神。他們想盡辦法要罷黜神,因為無論神吩咐他們行義或刑罰藐視他威嚴之人,他們都無法忍受。所有未重生之人都會感到(有的比較模糊,有的比較清楚): 他們並非被吸引自願遵守律法,乃是被強烈的畏懼所迫,違反己意不敢行惡過分。
親愛的天父,我們要感謝讚美祢。律法的第二重功用體現於社會層面。舊約律法的道德標準透過懲罰的威嚇來遏制罪惡。雖然律法不能改變人心,但是可以藉着審判的威嚇來約束不法行為,特別是在有民事法規支持,列明證據確鑿的罪行會受到何種懲處的情況下(申一三:6-11,一九:16-21;羅一三:3-4),因此它多少維持了社會秩序和保障弱者免受不公義的對待。儘管聖經從沒用上“在律法之下”的說法,來指稱律法的社會功能,但無可置疑的是,有時連基督徒也受制於懲罰的威嚇。雖然出於對神的愛而服從神是我們應該竭力追求的理想(約壹四:18),不過我們還是受惠於律法的約束功用。律法的約束功用在舊約時代是顯而易見的(出二一至二三章),可是當保羅寫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而是為罪人設立時,就肯定了律法在新約時代仍有其約束作用(提前一:8-11)。如此禱告是奉耶穌基督的名求,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