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因為神造人,叫他本來能行律法1;但人因著魔鬼的試探2,
自甘悖逆3,把自己和後裔行善的這種能力奪去了4。
1.(創1:31;弗4:24) 2.(創3:13;約8:44) 3.(創3:6) 4.(羅5:1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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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在律法中要求人行他所不能行的,豈非冤屈人嗎?
一、絕不。因為神造人,叫他本來有能力遵行律法。
由此我們來看看主日四的第一個問答:“神在律法中要求人行他所不能行的,豈非冤屈人嗎?是不是不公義呢?”
我們有沒有被冤屈對待了?既然神和我們自己都清楚我們做不到,神還要求我們完全遵行他的律法,這公平嗎?神豈不是要求我們做一些不可能實現的事嗎?好像叫一個三歲小孩子挑100斤的重擔,豈非強人所難嗎?要求一個人作他做不到的事,豈非不公義,不公平,不仁慈嗎?神在他的律法中,吩咐我們這墮落的人行不可能作到的事,神是否不公平呢?
換句話講:既然從我們的角度,我們已經承認了自己完全的墮落,那麼神仍要求我們完全的順服嗎?
你感受到這個問題的分量了嗎?去要求不可能的事情是否公義呢?在回答這個沉甸甸的問題時,海德堡教理問答將我們帶回創世之初。它講到:聽著,神造人的時候,他“造的人,原本能夠做得到的。”人本來有能力遵行律法。
是的!神造的人本來是有能力行律法的。神看著一切所造的都甚好。有晚上,有早晨,是第六日。(創 1:31)神造的人本來就是: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 4:24)這樣的人完全有能力行律法的。
好像父親給兒子一筆財產,兒子可以幸福的生活,兒子是有這個條件和能力的。但這個兒子是浪子,任意放蕩,浪費資財,後來窮苦了,就不能埋怨父親。
路 15:11-14 耶穌又說:「一個人有兩個兒子。 小兒子對父親說:『父親,請你把我應得的家業分給我。』他父親就把產業分給他們。 過了不多幾日,小兒子就把他一切所有的都收拾起來,往遠方去了。在那裡任意放蕩,浪費資財。 既耗盡了一切所有的,又遇著那地方大遭饑荒,就窮苦起來。
我們的始祖亞當也是如此,像個浪子,在伊甸園中自甘悖逆。
二、但人因魔鬼的試探,自甘悖逆,使自己及其後裔的這種能力喪失了。
因為墮落,亞當和他的後裔失去了這行律法的能力。保羅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羅 5:12)我們不能遵行律法不是理由。我們犯罪並非被迫,而是出於自願。
當神命令人順從時,亞當的行為就代表全人類的行為。
唉!他不順從,結果懲罰就降到了我們所有人的身上。我們稱之為原罪。原罪的意思是亞當的罪也算在我們身上。也因為他的墮落,我們繼承了罪惡的天性。在亞當裡我們全犯了罪。
羅 5:18-19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
我們聽從魔鬼要我們踐踏神律法的挑唆。在創世紀我們聽到夏娃對神的回答。
創 3:13 耶和華神對女人說:「你做的是什麼事呢?」女人說:「那蛇引誘我,我就吃了。」
約 8:44 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魔鬼,你們父的私慾你們偏要行。他從起初是殺人的,不守真理,因他心裡沒有真理。他說謊是出於自己,因他本來是說謊的,也是說謊之人的父。
同時也是因為自己邪惡的欲望,人是自覺自願地違背神的律法。
創 3:6 於是女人見那棵樹的果子好做食物,也悅人的眼目,且是可喜愛的,能使人有智慧,就摘下果子來吃了;又給她丈夫,她丈夫也吃了。
從此,我們再不能行神吩咐我們作的事,我們失去這個能力,全因為我們自己的過錯。
這就是關鍵了。儘管人被造成是好的,但是如果他有意悖逆,以至失喪了,或者更確切地說“亞當剝奪了自己及子孫後代能遵行律法的恩賜”-正如海德堡教理問答所強調的--那麼神從他的角度出發,仍要求完全的順服就無可厚非了。神仍舊有百分之百的權利要求我們絕對的順服。我們的情況改變了,並不意味著神也必須跟著改變!那麼結論就是,神仍然在以他的公義維護他的律法!
但是這真的使我們心服口服了嗎?我們是不是打心眼裡贊同嗎?我們心裡仍會說:“神啊,你這樣要求是公義的嗎?”
我們又會說:難道神不應該考慮一下我們已經改變的情況嗎?難道他不應該降低一點要求嗎?
畢竟,我們自己確實在適應環境的變化,不是嗎?我們生活在一個瞬息萬變的世界裡。我們必須隨時適應新的環境。我們的法律也不是長期不變的。時不時,我們要修改刑法和民事法以適應環境的變化和新的觀念!教會也如此。我們修改了現有的教規。我們嘲笑“瑪代人和波斯人的律,都不可更改”(但6:15)。我們認為那是無法操作的和不可能實現的,甚至是野蠻的。我們要學著去變通,去成長,去適應,去修改。我們認為這樣做是完全公平的。我們會想,根據這實際情況,難道神不應該也通融一點,且願意修改他的律法嗎?至少不會要求我們做我們做不到的事情?
要知道的是,人類設立的法律都是不完美、不充分的,由此需要根據世事變遷而進行修正。只是我們不可以用同樣的方式來看待神的律法!神的律法是完美的、公義的且充分的,正因為如此,它不能再進行任何改動、調整或修訂。當神在伊甸園裡宣佈他的律法時,他將其刻在亞當和夏娃的心中,同時也聲明這將是從古至今、直至永恆的,唯一完備的律法,為的是彰顯他的榮耀,同時,也為世人的益處。
神對世人的要求不會,也不能夠比創世之初有絲毫降低!為他自己的緣故,他不能這麼做。神的一言一行都信守自己的諾言,因為神是信實的。我們的神不會改變。世人所有的話都會隨風而逝,唯有神的話存到永遠!
神不像我們--善變無信,隨心所欲!他始終如一,他是真實,且信實的神。無論今時,還是永遠,無論在地上,還是在天上,他的工是完美無瑕的,他的話是誠實可信的!
我們活在一個充滿變化的世界中。我們也生活在一個混亂的世界中。人們常常不遵守自己訂立的法律。他們違背自己的誓言和承諾。到處都是不忠不信。誰還值得信任呢?今天的話,明日就變了。我們過於變通,以至把所有的東西都扭曲了。但是我們的神,他不是這樣!神維持律法上的每一個字,神的律法一點一畫也不改變。
太 5:17-18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所以,基督徒啊,你們當遵守神的律法和他一切的吩咐!
神對我們的要求沒有改變,在伊甸園裡,神的律法要求已經被刻在人的心板上;後來,又刻在西乃山的石板上,--要求完全的順服。神在所有的意願和方式上,神都是公義的。神所造的人是完美的,神也要求完美。神有權這樣高要求。貫穿歷史,神一直把我們指引到創世之初和他公義的要求上。
難道我們不應該為神的信實和公義,而讚美他嗎?難道我們不應該因為神是公義的神,而稱頌他嗎?除了神還有誰配得這樣的話:
詩 99:4 王有能力,喜愛公平,堅立公正,在雅各中施行公平和公義。
神的誡命是堅定而確實的,是按真實完美設立的,它們將存到永遠。
詩 19:9 耶和華的道理潔淨,存到永遠。耶和華的典章真實,全然公義。
詩 111:3 他所行的是尊榮和威嚴,他的公義存到永遠。
難道沒有什麼可通融的嗎?難道神沒有看到我們現在的困境嗎?是的,他看到了!
詩 103:13-14 父親怎樣憐恤他的兒女,耶和華也怎樣憐恤敬畏他的人。 因為他知道我們的本體,思念我們不過是塵土。
他知道一切,我們不用擔心!知子莫若父。我們確實有一位善解人意、慈悲心腸的父親。但是,這並不是說,他不要求我們遵守他的律法和教導;從聖經和歷史中我們看到:當神差遣他的獨生子來到世上時,神並沒有改變他的律法,也沒有降低他對完全順服的要求。他的子非常清楚這一點,主耶穌教導我們說:太 5:48 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
聖子說:我來不是廢除律法和先知的。又說,我必須成全公義--即使要在各各他山的十字架上,經歷神的烈怒。耶穌基督知道,神要求世人遵守他們做不到的律法,並非不公義。他知道神不能降低要求,而他來,就是要為我們成就這個完全的順服!既然神的公義藉著耶穌基督,我們的救主而成全了,我們怎能否認這個公義呢? 讓我們不再為自己找諸般藉口,而是由衷地讚美神完全的公義吧。也讓我們看到,在他的公義中,神不僅維持他的律法,而且施行公義的審判。
我們來到下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