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基督已在馬太福音22:37-40節總括的教訓了我們: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1。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2。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1.(申6:5) 2.(利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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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時代的猶太人就是嚴格遵行律法的人。他們嚴守律法,嚴格傳講律法,並時常辯論律法。然而問題也產生了:
他們真的從律法而得知了他們的愁苦嗎?這是個好問題!每個主日“聽”律法並不意味著你自動地就知道你的愁苦。有些人“聽”了一輩子律法卻並不知道自己真正的愁苦是什麼。
羅 2: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海德堡教理問答闡明我們是通過律法瞭解到愁苦。正如所說的,只是聽到律法並不能自動知道愁苦。你必須明白律法,知道神在律法裡講了什麼。神在他的律法裡真正在尋求什麼呢? 由此海德堡教理問答提出第二個問題:“神的律法對我們有什麼要求?”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們很容易誤用律法,使它能符合我們罪惡的方式。它很容易被用來掩蓋我們的罪,而不是揭露我們的罪。如果我們不小心謹
慎,即使嚴格地傳講律法也可能導致可怕的傲慢。
我們有兩個危險所在。第一個危險是律法主義(認為一個人可以通過遵循律法來賺取他的救贖)。法利賽人就是一些守律法主義者,他們相信只要嚴格守法就能稱義。為了增加他們的公義性,他們增加了誡命的數目,人為地加進了很多條款。他們無休無止地爭論律法中誡命的優先次序,以及誡命與誡命之間關係的重要性。他們爭論的中心在於:哪一條誡命是最大的?律法主義者每週都聽到律法,不過他們並沒有從中獲得關於愁苦的知識;而是固執地沿著一條自以為公義的道路走下去。
箴 14:12 有一條路,人以為是正路,走到盡頭卻是死亡之路。
加 5:4 你們這些靠律法稱義的人,是和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羅 3:19-20 然而我們曉得,凡律法所說的,都是對在律法之下的人說的,好讓每一個人都沒有話可講,使全世界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沒有一個人可以靠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為義,因為藉著律法,人對於罪才有充分的認識。
另一個危險是形式主義。這意味著將律法看作只是外在行為的準則或一系列值得尊敬的道德規範。遵行律法只是流於形式,而內心並不順從於律法。當形式主義者聽到律法時,他們心裡並不承認有罪或愁苦,同時又對自己相當滿意,就像少年官:律法(誡命)我都從小守住了。
太 19:20 那青年對他說:「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還缺少甚麼呢?」
因為他們按照律法字面上的意思也守了律法,沒有人可以以此批評他們!
為了更清楚地闡述上述論點,讓我們從更深處,也就是律法的總綱著手。
太 22:35-40 他們中間有一個律法家,試探耶穌說:「老師,律法中哪一條誡命是最重要的呢?」 他回答:「你要全心、全性、全意愛主你的 神。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條誡命。第二條也和它相似,就是要愛人如己。 全部律法和先知書,都以這兩條誡命作為根據。」
從形式和律法主義的觀點,猶太人質問基督耶穌:“什麼是最大的誡命?”但是我們主耶穌基督回答他們的意思是:你們根本就不明白律法!律法不是在救贖你,而是在審判你。你看不到自己的愁苦,因為你不瞭解律法真正的含義。
正如摩西曾講過的:你應當盡心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最大且第一條誡命。其次也相仿,你應當愛人如己。
我們已經學習到,我們從神的律法中可以得知自己的愁苦境況。律法對我們有什麼要求呢?愛!對神和對人完全的愛。這是神的律法的總結。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也就是神的律法總原則。
愛神!這是神的律法中第一條也是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我們從心底愛他。我們必須在所作、所願、所想的一切事上愛神。在他的律法裡,神對我們的要求多過外在的行動。
我們為什麼要作某事,怎樣作某事,都非常重要。神要求我們全心事奉他。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就是這樣吩咐的。他不是第一個這樣說的,而只是重複了摩西在《申命記》裡所說的。
申 6:5 你要全心、全性、全力愛耶和華你的神。
其次,我們必須愛人如己。這裡所說的人,是指所有的人,尤其是那些我們每天打交道的人,也包括我們所有的仇敵。好撒馬利亞人就是一個很好的榜樣(路10:25-27)。作為神的創造物,每一個人都愛他自己。愛自己意味著抗拒危害,尋求益處。我們對待別人也應如此,應該愛人如己。總的來說:神的律法要求我們愛神超過一切,並愛人如己。
這也是神通過先知告訴舊約時代的人的資訊。神要求我們不但愛神也要愛人如己,不是部分地,乃是用全身心地愛!
利 19:18 不可報復,也不可向你的族人懷恨,卻要愛你的鄰舍好像愛自己;我是耶和華。
你的心,你的慾望和動機的所在,完全地屬於主。你的靈魂,你所有的生命氣息,也屬於主!你的頭腦,你的智慧和邏輯推理能力,百分之百歸於主。“而且你應當愛人如己,”也就是說,我們應該珍愛我們的鄰居,並關心他如同愛護我們自己!我們不再只單單追求我們的個人利益,我們也維護他人的利益。
如果我們將神的律法分割成一小片一小片的,這裡應用一條誡命,那裡應用一條誡命,都是為了滿足我們個人這樣那樣的小小的私慾,那麼我們會看起來不錯也感覺良好。但是看待律法要從其嚴格的整體性和深刻的含義上著手。
看看神是怎樣在律法裡要求我們的整個生命,我們的全然奉獻,以及我們的絕對無私。於是我們更加能明白保羅在羅馬書第3章裡所講的:我們的口都被塞住;我們在神面前都有罪。沒有人能夠通過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
羅 3:20 沒有一個人可以靠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為義,因為藉著律法,人對於罪才有充分的認識。
在神律法的總綱裡,基督讓我們明白了我們愁苦的深度。根據律法的愛,我們就知道自己何等的愁苦。
基督自己就是一個明證--證明他完全明白律法的深意--也成全了律法。直到生命終結,甚至在十字架上的最後一刻,體現了他是真正守律法的完全人。他盡心盡性盡力愛神,又愛人如己。
正是他,將他的聖靈賜予我們,將他的律法運用在我們的生命當中,使我們知罪。
由此我們一起來看下一問。